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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2194号“无忧风电 智慧运营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5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08号
申请人:北京天泽智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2194号“无忧风电 智慧运营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9966号“无忧保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23357号“无忧购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994040号“无忧加速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引证商标一、二现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现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3、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决定,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无忧风电 智慧运营平台”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无忧风电 智慧运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