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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28856号“精华药业 JINGHUAYAO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6:46关于第65628856号“精华药业 JINGHUAYAO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48号
申请人:精华药业(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悠觅(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8856号“精华药业 JINGHUAYAO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40426号“精华光学”商标、第40458091、39427614号“金精华 JINJINGHUA及图”商标、第61726900号“JH及图”商标、第44166587号“巨化 JH及图”商标、第31226790号“吉桦浩宇 JihuaHaoyu JH及图”商标、第3919490号“巨化 J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在医药类产品上对“精华”商标享有在先权,已注册了多件“精华”系列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成药;医用生物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药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精华药业 JINGHUAYAOYE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兽医用疫苗;兽医用诊断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兽医用疫苗;兽医用诊断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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