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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7860号“walk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9: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48号
申请人:泉州强强联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7860号“walk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555563号“WALK fit”商标、第9331010号“Walkwear”商标、第36671554号“the Walk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设计方式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到期未续展,已无效。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帽子;服装;婴儿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服装;婴儿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walk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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