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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0112号“沃根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9: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79号
申请人: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0112号“沃根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84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第11035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共存注册。另外,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3年10月13日届满,若期满未续展,将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硝酸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学肥料;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沃根威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沃根威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