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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8412号“地利农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94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8412号“地利农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312900号“地利生鲜”商标、第26695100号“地利渔市”商标、第27679827号“地利渔市”商标、第27679844号“地利生鲜”商标、第30382959A号“地利店 DAILY STOP”商标、第48121356号“地利”商标、第19400398号“地利生鲜”商标、第39823704号“DAILY go 地利购”商标、第17759562号“地利家园”商标、第21074219号“金地利 JINDILI及图”商标、第39811786号“地利购”商标、第56384218号“地利优选 DILIFRESH+及图”商标、第56369959号“地利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申请人只针对“3503”群组中的“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4个项目进行复审。放弃3501;3502;3504;3506;3509群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6个项目的复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三在视觉效果、商标呼叫读音、含义上均不同,即音、形、义三方面不同,可以使消费者区别,不属于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七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地利农服 商标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沃土乡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