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271809号“STAR GN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23号
申请人:星测科技(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1809号“STAR GN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16069号“starlab及图”商标、第18303090号“IN STAR及图”商标、第1225005号“皓星 STAR及图”商标、第59485058号“星支点 STRTECH”商标、第4350452号“恒辉工具 STAR及图”商标、第10200045号“思达高科 STAR HI-TECH STAR”商标、第62567900号“STARVISUAL”商标、第27907623号“STAR SPRTS及图”商标、第10074156号“STAR MOBILE”商标、第59771121号“Star IPO及图”商标、第11026203号“STAR CONTROL及图”商标、第3239977号“sta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25668H号“star及图”商标、第14094184号“POP STA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01621号“STARSYSTEMS”商标、第5219242号“STAR 5”商标、第14203660号“STARLAB”商标、第14203665号“STAR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四、申请人申请放弃指定使用在中央报警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五、引证商标一、四、十、十五已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九、十一至十四、十六至十八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3、引证商标七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十、十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两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央报警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绘仪器等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九、十一至十四、十六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绘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九、十一至十四、十六至十八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九、十一至十四、十六至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影响本案结论。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九、十一至十四、十六至十八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关于申请商标在中央报警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2、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STAR GNSS 商标 星测科技(广东)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