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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827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19:31关于第637827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29号
申请人:广州永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2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14002号“旭利雅 XLY及图”商标、第48359593号“新领域 XLY”商标和第8532886号“新立雅 X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部分“XLY”视觉效果近似商标,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工具箱(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工具箱(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旭利雅 XLY及图 商标 广州永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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