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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86646号“玉 玉曲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27号
申请人:左贡旺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6646号“玉 玉曲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5712号“玉”商标、第9021517号“玉”商标、第8883163号“思念 玉”商标、第18786060号“玉圆铺子”商标、第13723787号“玉耳”商标、第9687877号“玉都其兰 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脱水菜、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玉”,且在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脱水菜、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玉 玉曲鹭及图 商标 左贡旺达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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