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447931号“SimpliC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4:34关于第64447931号“SimpliC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65号
申请人:上海步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7931号“Simpli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9687号“SIMPLECITY”商标、第15925111号“简单 365”商标第13123639号“Simply”商标、第13123628号“simp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3506群组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共存。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具有更强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望江驿•遇见”主题活动中的使用;在招聘、演讲等方面的推广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SimpliCity”,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SimpliCity 商标 上海步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5837822号“K 开元数科 KAIYUANSHU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