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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53324号“CHARLOTTE TILBU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5:33关于第65453324号“CHARLOTTE TILBU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49号
申请人:夏洛特蒂尔伯里提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53324号“CHARLOTTE TILBU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权利,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641487号“CHARLOTTE TILB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三程序中、第60132407号“CHARLOTTE TILB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