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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2727号“JetCa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25:58关于第63492727号“JetCapi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00号
申请人:华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2727号“Jet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7376号“Jet及图”商标、第21080343A号“JET及图”商标、第63182158号“JET BIOFIL 洁特生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一不应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文字“Jet”,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金融信托运营;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托管;旅游保险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注销与否不影响其商标权益,引证商标一构成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JetCapital 商标 华星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