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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86725号“SUB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30: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19号
申请人:张景斌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86725号“SUB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30521号“SUPOR”商标、第5051044号“SUPOR”商标、第47130028号“苏泊尔 SUP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体育活动器械;飞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