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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424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31:49
宠百思PETBEST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表现形式都不同,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审查过于严苛,超出了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狗用修剪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剪毛器(手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宠百思PETBES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