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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47506号“SUPIN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32:27关于第62647506号“SUPIN LI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64号
申请人:齐观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7506号“SUPIN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05444号“SUNIN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销售情况、申请专利和版权情况、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字母组合“SUPIN LIFE”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SUPIN LIFE及图 商标 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