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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24359号“SSSL · SA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38:16关于第65124359号“SSSL · SA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87号
申请人:北京三爱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124359号“SSSL · SA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82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进行审查。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SSSL · SALON 商标 北京三爱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