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835573号“K 开元数科 KAIYUANSHU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0: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45号
申请人:厦门开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35573号“K 开元数科 KAIYUANSHU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7399号“开元 NEW CENTURY”商标、第5083724号“开元”商标、第9165729号“开元”商标、第9950543号“开元广场”商标、第54608971号“开元建设”商标、第65815398号“开元文旅”商标、第45688284号“开元消防”商标、第3755498号“开元百货”商标、第38189936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摄影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以外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建筑;商品房建造;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K 开元数科 KAIYUANSHU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