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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40529号“JIANMEI ELE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2: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10号
申请人:湖北健美元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0529号“JIANMEI EL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78226号“汇景城 HJ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JIANMEI ELEMEN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