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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9790号“加央斑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2: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69号
申请人:魏根大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君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9790号“加央斑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产品名称,也不是行业通用词,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从未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加央斑兰”,其中“斑兰”是一种绿色热带香料作物,指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辣椒酱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