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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5263号“环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3: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11号
申请人:上海环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5263号“环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29408号“环鑫”商标、第5651488号“鑫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暖气片”等部分商品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水管;金属排水管”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环鑫 商标 上海环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