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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20635号“钓台王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4: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14号
申请人:山东国色牡丹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0635号“钓台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钓台王子”享有在先权,申请商标是在原有商标的基础上的重新设计和申请注册。“钓台王子”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钓台王子”作为商标使用没有不良影响。根据实际审查结果以及逻辑理论推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24876号“钓贠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享有专用权的5件“钓台王子”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钓台王子”系列产品的版权证书及作品样本 ;产品质检报告;参展合同及照片;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参展视频及产品发货视频;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钓台王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我局对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重新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钓台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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