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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8042号“AI 人工智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6: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72号
申请人:陈宏谊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8042号“AI 人工智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明显的显著性。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并被广泛应用。同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88463号“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不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数据安全咨询;平台即服务(PaaS);产品原型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包装材料的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为他人进行包装设计;书籍封面的平面设计;网站设计;主页和网页设计;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页”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医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AI 人工智绘”,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地图绘制服务;名片设计;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平面设计;工程绘图”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AI 人工智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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