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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9842号“蜀中桃子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7: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60号
申请人:自贡荣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9842号“蜀中桃子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主要商标,主观上并没有误导性或掩盖商品/服务的真实来源主观意图,且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也不存在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申请商标已经被使用在相关的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也从未产生过混淆误认的客观现象。由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蜀中桃子姐”商标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蜀中桃子姐为网红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与申请人之间为一一对应的稳定关系,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被社会公众认可。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产品介绍;抖音、哔哩哔哩、公众号、快手账号证据;媒体报道;百度百科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中的被授权方为成都荣丰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本案申请人。蜀中桃子姐为国内网红,未经其本人授权,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蜀中桃子姐 商标 自贡荣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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