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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9564号“AICREATO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8:37关于第67129564号“AICREATO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06号
申请人:陈宏谊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9564号“AICREAT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其已经具备了商标的基本功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人工智能创造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AICREATORS 商标 陈宏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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