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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38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9:27关于第679138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69号
申请人:江苏励丰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卓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3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5831号“高尔富及图”商标、第16273875号图形商标、第32128410号图形商标、第22764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高尔富及图 商标 江苏励丰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