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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4920号“红牛动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53: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57号
申请人:深圳市雷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4920号“红牛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404558H号“RED BULL”商标、国际注册第1115937A号“RED BULL”商标、国际注册第1480045号“RED BULL”商标、国际注册第708694A号“RED BULL”商标、国际注册第972114A号“RED BU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红牛动力”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认读文字“Red Bull”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润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红牛动力 商标 深圳市雷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