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817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58:14关于第666817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30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1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0027号商标、第241583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稳固的唯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页、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申请人官方网站及企业照片、获奖情况、宣传和推广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3月27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3)第W026312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4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脑游戏操纵杆用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高知妈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