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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8051号“她榴K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59: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37号
申请人:云南咝璐兴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法盾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8051号“她榴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4710号“KI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84155号“KINGR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80612号“KING 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11214号“KING 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88504号“KI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822709号“香蕉国王 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258484号“国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引证商标均可共存,则根据审查一致性,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期满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二、三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的英文部分包含相同英文字母“KING”,与引证商标七的中文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她榴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