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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63535号“FILM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01: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13号
申请人:舒唯雅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3535号“FIL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37801号“FIL.LMED”商标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61829348号“菲洛利FILLMED”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闫洁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