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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34935号“D 追梦卡 DREAM C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03:40关于第67534935号“D 追梦卡 DREAM C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93号
申请人:陈泰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4935号“D 追梦卡 DREAM C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37408号“追梦数卡 DREAM PURSUIT NET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17399号“DREAM 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37157号“DREAM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12258号“香车美酒 DREAM CAR W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78801号“追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088572号“追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04731号“追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119613号“追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158520号“德助物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144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申请人将“追梦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一种积极表态,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拍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认读标识之一“追梦卡”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或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认读标识之一“ DREAM CAR”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D 追梦卡 DREAM CAR及图 商标 陈泰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