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76740号“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04: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47号
申请人:北京甦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6740号“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00967号“更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07599号“苏武道跆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434641号“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含义、呼叫发音、字体形态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使用照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5月27日第1841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甦”构成,“甦”为“苏”的异体字之一,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认读汉字在呼叫、发音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抽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抽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甦 商标 北京甦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