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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113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06:18
FY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FY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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