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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68019号“鑫景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10: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94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福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知小圈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8019号“鑫景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80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鑫景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