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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4116号“颐品源YIPIN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11: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60号
申请人:烟台市品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124116号“颐品源YIPI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8433号、第78055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中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颐品源YIPINYUAN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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