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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56392号“欧气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13: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58号
申请人: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49756392号“欧气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过长期宣传和推广,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欧气赏”商标在中国市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欧气赏”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相同的商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二、“欧气赏”作为申请人名下电商社交网络平台“蛋趣”的一个抽奖游戏版块的特有名称,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与之相同的商标“欧气赏”,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2、“蛋趣”微博、网页、“欧气赏”微信小程序页面;
3、“欧气赏”商标线下推广宣传合同与照片;
4、2019、2020年“欧气赏”部分购买记录数据;
5、“欧气赏”iosAPPStore审核记录;
6、2019年蛋趣欧气赏部分中奖记录数据;
7、申请人网站“欧气赏”相关部分宣传;
8、申请人公众号“欧气赏”宣传部分推文;
9、公共贴吧关于申请人“欧气赏”的部分讨论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企图。2、申请人对“欧气赏”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欧气赏”已达到申请人所述的知名度,并未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介绍;
2、申请人社交网络平台详情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同时,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申请人“欧气赏”商标在先使用补充证据;
11、申请人参展2020BiliBiliWorld信息;
12、2020BiliBiliWorld上海、广州报道;
1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相关报道;
14、被申请人参展2020BiliBiliWorld广州的报道;
15、“玩点无限”平台主体信息;
16、被申请人“欧气赏”商标的使用证据及玩法对比。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8类视频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至2031年6月20日止。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欧气赏”作为申请人创设的抽奖游戏板块的特有名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同时,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影响力“欧气赏”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虽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但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欧气赏”作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以及抽奖游戏板块的特有名称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视频游戏机、玩具等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欧气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