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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67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13:26
ICROW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24530号“许工 XU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63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046655号“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4524号“金冠 JIN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引证商标一、三、四处于无效宣告申请审查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ICROW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