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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8707号“追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17: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55号
申请人:张家才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8707号“追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50597号“追寻ZHASEXEK”(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目前该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撤销其在“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23期上,故引证商标现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文字“追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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