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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05611号“小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22: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94号
申请人:杜红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5611号“小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50298、8600381、9423535、23442869、9365965、18764676、10443487、29119526、241949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诸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冲突。
经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九显著识别汉字“小麦”相同,与引证商标七“TRIGO”(可译为“小麦”)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26日
信息标签:小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