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83631号“青西传奇QX QING XI CHUAN 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25:57QI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43号
申请人:青岛青西传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3631号“青西传奇QX QING XI CHUAN 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72074号、第38133168号、第14084552号、第555397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