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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54186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26:53
乃克椰子、第31646289号“特布椰子”商标、第25117122号图形商标、第23977925号“AALDLROS”商标、第22420846号图形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二、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注册了近四百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31610409号“乃克椰子”商标、第31646289号“特布椰子”商标、第25117122号图形商标、第23977925号“AALDLROS”商标、第22420846号图形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乃克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