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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12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27:38关于第673212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39号
申请人:湖南卓创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1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2086号“力城LANCER及图”商标、第19533472号“硕利及图”商标、第14354699号“哈尔顿haerdun及图”商标、第31042714号“佑帅YOUSHUAI及图”商标、第12043162号“奕辰YICHEN及图”商标、第54015915号图形商标、第53997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各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窗;不锈钢金属支架;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力城LANCER及图 商标 湖南卓创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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