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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00882号“香盟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28: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81号
申请人:王贵琴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0882号“香盟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36328号“香芝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80835号“香满巷及图”商标、第34698034号图形商标、第16666823号图形商标、第40125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标识构成、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香盟主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