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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9303号“武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28: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911号
申请人:棠记品牌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9303号“武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5442580号“武松”商标、第60128871号“武松不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近似。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武松 商标 棠记品牌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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