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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9872号“君尚JUNSH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29:16关于第67599872号“君尚JUNSH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96号
申请人:王晓荣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9872号“君尚JUNS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38198号“君尚”商标、第16070554号“君尚”商标、第17944353号“君尚”商标、第20228621号“君尚 DREAMS-ON 3019”商标、第34184580号“君尚”商标、第21969333号“君尚行”商标、第67123325号“JS LIFE 君尚生活”商标、第18628099号“珺尚”商标、第33641095号“君尚装 JUNSHANG DECORATION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其余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君尚JUNSHANG 商标 王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