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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75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30:36关于第670875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54号
申请人:奥希耶庄园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75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27779号图形商标、第100610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已经过大量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截图、活动照片、宣传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 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百年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