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15252号“老汪二哥 LAOWANGER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31:36关于第67815252号“老汪二哥 LAOWANGER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71号
申请人:黛莉(大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815252号“老汪二哥 LAOWANGER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77258号“汪二哥 WANGER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老汪二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汪二哥”,该两商标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但缺乏有效证据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