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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15075号“球迷伙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32: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96号
申请人:中视智扬体育文化产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5075号“球迷伙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词语,完全具备显著性,能起到准确区别服务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央广播电视台广告素材内容审查单、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球迷伙伴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球迷伙伴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