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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75373号“EVERTRE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34: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86号
申请人:高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5373号“EVERTRE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详细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永远踩”,使用在所指的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EVERTRE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