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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45378号“南方大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37: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50号
申请人:王文贵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45378号“南方大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6144号商标、第3821953号商标、第4488223号商标、第6911009号商标、第7426048号商标、第8445638号商标、第11772774号商标、第12171226号商标、第14816409号商标、第16082211号商标、第19456622号商标、第43946575号商标、第66184371号商标、第66086761号商标、第65994026号商标、第65552671号商标、第65208017号商标、第65136184号商标、第12000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八、十九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南方大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