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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96975号“绿颜化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37: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39号
申请人:海宁市绿颜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6975号“绿颜化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并无固定含义,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毫无关联,申请商标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绿颜化工”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绿颜化工 商标 海宁市绿颜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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