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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52692号“云边牧场RELAXING IN 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0:40:25CLOUD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90号
申请人:嘉兴腾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奥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2692号“云边牧场RELAXING IN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开发的品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27482号“云边小铺”商标、第67921773号“云边小卖部”商标、第53533917号“云边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形、文字组成、呼叫及设计理念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积极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文字“云边”,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